新闻详细
新闻当前位置:新闻详细

二审法院“遥控”一审法官庭审,怎么都成了辩护人的错?

转载: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68725296306127396/

原创 2024-05-14 13:37·南方都市报

一起瞬间引爆社会舆论的法庭“事故”,很快“反转”了。5月11日,一起刑事案件在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突然宣布休庭,合议庭成员退庭后,辩护人意外发现上级法院法官通过微信聊天“指导”审判长开庭的证据,并当场以合法庭审受非法干预为由报警。之后,天峻县公安局受理报警,海西州政法委牵头组成的调查组核实相关情况。

5月13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主要是辩护人“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进入审判区使用手机拍摄合议庭成员电脑屏幕登录的个人微信界面”,上网发布“引发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符合规定”,等等。

老实说,这一通报无论是与法律法规还是与人们的常识认知,都存在较大出入。法庭之上,法官正在审理案件,而此时不为人觉察的是,法官的办公电脑悄悄连接了外网,在曝光的这个微信群中,不仅有本级法院的院长,还有上级法院的庭长,他们在另一个空间维度,同步“遥控”着庭审的进程。“不用跟他商量”“打断”“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等上级对下级的“指导”话语,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把这场司法审判活动看作是一场台前幕后配合默契的“双簧表演”。

严肃的司法审判本不应如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刑诉法》的明文规定,也是各级法院必须遵守的法治原则。具体而言,上级法院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理具体案件,独任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一般刑事案件有独立裁判职权。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对司法审判活动的干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应当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的范围内,并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对于院长、副院长、庭长,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外,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司法实践中,即便是一些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需要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也有着非常严格的程序规定。

然而,根据海西州中院的通报,上述这些被人们质疑的瑕疵,居然都“符合规定”,有问题的不是法院、法官,反而是辩护人,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向职能部门投诉的辩护人,被扣上了“不遵守法庭纪律”“引发舆情”等帽子。

但这份由当事方发布的通报,完全没有解释公众的诸多质疑。比如,通报强调的辩护人“不遵守法庭纪律”,事发之时正值法庭休庭,既然没有庭审活动了,哪能动辄以纪律压人?根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辩护人早已在审判区,何来“擅自进入审判区”?被告人家属将拍摄的照片配文字发布在个人新浪微博上,固然是引发舆情的重要一步,但真正触碰“扳机”的,恐怕还是不合规定、不合时宜的微信群“遥控”庭审活动。从基本逻辑来讲,先有诉讼活动不正常,才有舆情爆发,不能本末倒置,怪罪舆情“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再说上级法院能不能指导下级法院审判。中院通报拿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作为例外,翻看《宪法》,明确的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用语是“监督”而非“指导”和“指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早已明确院庭长对“四类案件”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庭审活动的仅限于“调阅卷宗、旁听庭审”,并不包括实时指挥庭审。当二审法院提前介入“统一口径”,一审的独立行使审判职权也就失去了应有的色彩。

真相不能沉没。这起沸沸扬扬的法庭“事故”,究竟是法院和法官的责任,还是辩护人的责任,有关部门需要查个清楚明白,而追责处理也应快速跟上,因为这关系公平正义,关乎司法权威,与我们每个人都密切相关。□ 陈宇(法律学者)

Copyright2023TT球讯科技